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和注销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,根据《道路交通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令第307号)和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)的规定,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。只有遇到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特殊情况时,才可以将车辆交售给异地(车辆当时所在地)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。新增的新建、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仅仅是为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,对依法异地报废的车辆进行审核。异地报废车辆的车主仍需到车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收异地报废车辆后,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“新建异地报废车辆”功能录入车辆信息,这样才能保证车籍地的联合服务窗口可以通过“审核异地报废车辆”的功能进行审核。另外,以旧换新对换购新车的购买地和注册地,以及报废旧车和换购新车的先后顺序均无限制。